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2)湘1128执保10号
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湘1128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各个银行的储蓄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何忠、***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465044.53元。冻结期间为1年,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查询、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车辆冻结期限为1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3年,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受案后,一、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号予以冻结,合计冻结2873.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昊锐牌车辆和路虎牌车辆的交易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