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59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江**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B2栋1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2024)湘0103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36742元,违约金13263.97元,律师费15000元,未及时支付前述款项的违约金28237.22元(以13674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6月25日,后续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726.17元,共计191137.3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137.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