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柳城县忠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22民初2313号
原告:柳城县忠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马山镇四塘农场柳城县玉峰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5667565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19-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02081571。
法定代表人:只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9日
待裁事项:原告柳城县忠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后,由原告柳城县忠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