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1)桂0125执保446号
***、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与被申请人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桂0125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对被申请人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20×××79)中金额81698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