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廖某;柳州市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122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凤城镇教育路107号1栋1单元19室,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66********。 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19-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020815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12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75919.83元及利息(以275919.8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199161.1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9161.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质量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三、被告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77361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924.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利息计算:1、本金275919元从2023年7月4日计算至2025年4月1日,利息为29293元;2、本金199161元从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2025年4月1日,利息为4039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共计72213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分三期履行,第一期被执行人于2025年3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第二期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余下241158.42元(欠款本金及利息222130.00元+案件受理费10104.00元+本案执行费8924.42元)被执行人于2025年5月30日前付清,这期间如有偿还能力需提前归还。据此,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25)桂1222执9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