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贵城镇金港大道美嘉宝花城****。
法定代表人:江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忠彬,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志文,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忠彬,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佳谊,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陈伟,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诉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志文、谢佳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8元,减半收取4609元,由原告***负担。
2
审 判 员 张远提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黎 遒
书 记 员 罗兰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