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3987号
原告:玉林市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82136350X。
法定代表人:李喜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庆,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畔,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玉林市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旺瑶社区第14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03137322。
法定代表人:莫诗云。
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金港大道美嘉宝花城D栋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27413823。
法定代表人:江志文。
原告玉林市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5元,减半收取为2582.5元,由原告玉林市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智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