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孙传球与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2民初1077号
原告:*传球,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峨县。
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金港大道美嘉宝花城D栋54号,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8号霖峰壹号2组团5栋1单元2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27413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峨县水利局,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传球与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峨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传球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传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球撤回对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峨县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6.00元(原告*传球已预交6143.00元),退还原告*传球6143.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