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2民初1077号
原告:*传球,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峨县。
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金港大道美嘉宝花城D栋54号,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8号霖峰壹号2组团5栋1单元2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27413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峨县水利局,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传球与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峨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传球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传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球撤回对被告广西联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峨县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6.00元(原告*传球已预交6143.00元),退还原告*传球6143.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