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天景观有限公司

湖南航发重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南佳天景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02执1194号
申请人:湖南航发重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双仁贵。
被执行人:湖南佳天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和平。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佳天景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023417元的冻结;
解除对申请人湖南航发重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房权证监证字××0号)一套的查封;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佳天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倪宏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郑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