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87号
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5849036Y,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铁大市场冷1栋303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614837B,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办事处东六线与漓湘路交汇处东北角华天LOHO小镇酒店综合楼19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36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36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