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5849036Y,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铁大市场冷1栋303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614837B,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办事处东六线与漓湘路交汇处东北角华天LOHO小镇酒店综合楼19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36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112363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112363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鑫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