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848号
申请人:长沙正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朱家桥社区竹山组513号。
法定代表人:唐仲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艳芳,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
负责人:李成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办事处东六线与漓湘路交汇处东北角华天LOHO小镇酒店综合楼1901房,组织机构代码:32061483-7。
法定代表人:柳忠仁,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正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正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长沙正元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