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县黄花镇宏志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75号
申请人长沙县黄花镇宏志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LDEGF7K。
经营者欧阳伟。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办事处东六线与漓湘路交汇处东北角华天LOHO小镇酒店综合楼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614837B。
法定代表人柳忠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县黄花镇宏志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县黄花镇宏志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0307)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黄花镇宏志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