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6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都昌县赣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万户镇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昌县赣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9181元及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都昌县赣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发现***账户有存款,现已被我院冻结,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都昌县赣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赣G×××××、赣K×××××的车辆予以查封。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少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