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9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史洁
审判员毛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