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27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利生。
四川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利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