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53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盼,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国道路东侧125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郑刚山,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圣地大厦名义层1层。
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