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向卫权与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215号
向卫权、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向卫权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予以冻结,以上限额在9330378.5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2)川0823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泸溪支行账号5833********予以限额9330378.55元冻结,实际反馈金额为4603.96元、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湘西泸溪支行账号1915********予以限额9330378.55元冻结,实际反馈金额为10200.54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并对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予以冻结,限额9330378.55元。在保全期间,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