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民初370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6日,湖南省望城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国道路东侧125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3995354287。
法定代表人:郑刚山,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杨伟明,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现住湖南省泸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中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伟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52元,减半收取计4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海军
审 判 员  王金和
人民陪审员  闻立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