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中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佳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民终1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中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大道2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集镇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州中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佳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中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佳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中对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案涉设备至今未经调试使用,无法判断该设备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应当对案涉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州中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