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圣西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成都圣西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4756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圣西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圣西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圣西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晞鲲
审 判 员  陈瑞子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