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9209号
申请人: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0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裕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艺梅,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琴,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钢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出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2018)02-10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受伤系利安钢公司原因,而利安钢公司认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前没有向其调查核实情况仅仅凭借两个第三人的陈述作出决定,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现利安钢公司已另行提起对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2020年5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院法院作出(2020)川01行辖1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所受伤害的责任认定,需要以上述衍生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