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4885号

原告: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77号。

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裴晋,男,1987年出生,汉族,该公司风控部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开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魏正勇,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李志强,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张洪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0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池南路174-180号。

负责人:周国强,该行行长。

原告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魏正勇、李志强、张洪源、**、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姝含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陈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