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02民初712号
原告: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5年,中专文化,系该公司风控部主任,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蒲毅,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开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身份同上。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身份同上。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身份同上。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高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系张洪源之妻),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址同上。
被告: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0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池南路174—180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鑫园公司)与被告巴中盟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盟兴公司)、***、***、***、***、**、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巴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巴中盟兴公司向德阳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为了获得原告巴中鑫园公司的担保,巴中盟兴公司向原告巴中鑫园公司提供了加盖有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印章、该行工作人员冯毅签名的《申请》一份,同时还提供了加盖有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业务公章的南充市商业银行业务交易账单一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印章、业务公章及冯毅的签名均系伪造。
本院认为,伪造印章和签名骗取融资担保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且伪造印章和签名的主体不明,致使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无法判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驳回原告巴中鑫园公司的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46800元,退还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