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宏远大厦B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泉,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49号玻璃厂4栋2单元4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君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文,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北塔区军粮供应站,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高撑小学100米。
负责人:罗国星,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立中,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军粮供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北塔区人民法院(2021)湘051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案涉施工项目系***与案外人姚四红、彭辉合伙承包,姚四红、彭辉领取的工程款应纳入已付款范围。一审认定案外人姚四红、彭辉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但对***是否与姚四红、彭辉合伙承包案涉工程的事实未予查清。另外,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对已付工程款的金额争议较大,由于双方在一审中未就争议事实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也未就此予以释明,而已付工程款的确定又直接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现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申请鉴定,且提交了新的证据,为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本案宜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对案件争议事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1)湘051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玉芳
审判员  谭晓飞
审判员  王彦懿
[院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姜黎青
书记员刘慧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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