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北塔区军粮供应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11民初886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对***与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北塔区军粮供应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51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51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陪审员陆易梅”补正为“人民陪审员车昭义”。
审 判 长  陈凯军
人民陪审员  车昭义
人民陪审员  蔡美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可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