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233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江北开发区宏远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贺力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奕男
书记员姜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