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11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文,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君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江北开发区宏远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2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所投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2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之内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陆依兰

代理书记员  刘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