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21日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20194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1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925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