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黔02民终24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302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本院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审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徐 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