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7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雷湾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栋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南金属公司)与被告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城南金属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博泰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户51×××41在608613.3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川0132民初1719号民事裁定,对博泰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51×××411在608613.3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城南金属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博泰建筑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南金属公司与博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城南金属公司申请解除对博泰建筑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户51×××41在608613.39元限额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