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2民初95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深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栋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唐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