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719号
申请人: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雷湾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栋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户51×××41在608613.3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行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51×××411在608613.3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冻结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崇州市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封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