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简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坝门诊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80民初964号

原告: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0052435E。

法定代表人:戢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东溪大道211-219号9栋1、2、3层101、102、201、301、401(东城国际巴黎阳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DF9W42T。

法定代表人:邓川,董事长。

被告:**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坝门诊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东溪大道211-219号东城国际-巴黎阳光项目9号楼1.2.3.4层101.102.201.30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DHNJB63。

负责人:邓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系公司员工。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泽宇,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与**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公司)、**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坝门诊部(以下简称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博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2021年3月30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刘敏,**美年公司和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泽宇、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立即支付装修增改工程款264,201元,立即退还质量保证金112,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24%,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以264,201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以11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3万元;3.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负担;4.**美年公司在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资产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是**美年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11月11日,博泰公司与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将**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建筑的装修工程交由博泰公司完成,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400万元,工期70天。双方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博泰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装修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应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要求,博泰公司施工发生了增项和变更施工内容,共计产生增项变项工程款264,201元。合同履行期间,美年射洪坝门诊部除第一次付款遵守合同约定以外,其余付款均拖延支付。2018年1月8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为营业提前接手工程,并于2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2月5日开始试营业。截止2018年6月27日仅支付了工程款380万元,质量保证金返还8.2万元,剩余11.2万元和增变项工程款未予支付。现博泰公司已将装修工程交付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使用2年多,超过保修期,根据合同10.2条第6项约定,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应当退还从工程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0万元。博泰公司多次要求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履行退还质量保证金和支付增变项工程款的义务,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总以申报总公司审核为由拖延至今。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的拖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12.4条约定:甲方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到期应缴未缴款项的3‰作为滞纳金)。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是**美年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美年公司应当对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博泰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如诉判决。

**美年公司辩称,1.《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应当是**美年公司。2.**美年公司已经按照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支付完所有工程款,并未有任何拖欠的事实,并且博泰公司在整个施工期间存在诸多瑕疵导致工程多次拖延,致使我方无法正常开业。3.关于增改工程款于法无据,双方对增量内容并未按照合同第1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约定增项内容如果并未在预算内需要经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同意后由乙方拟定增项预算表,并且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在施工设计图、竣工图纸中反映出来,但并未对此产生书面的变更协议、增项预算表及在设计、竣工图纸中反映出来,并且按照合同第10.3、10.4条约定,付款前提是博泰公司提供相应阶段的工程验收单,并且在验收合格后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竣工图纸和结算资料送达**美年公司,但博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4.关于质保金问题,**美年公司已全部支付和冲抵完毕。博泰公司已发送委托付款函给我方,**美年公司按照博泰公司提供的委托付款函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将10万元的质保金支付给了委托收款人雷刚,其次在合同第12页注释1中约定施工期间临时用水、用电由博泰公司承担,经过核算在此期间的水电费用已超过10万元,故双方在之前已经冲抵保证金的费用,从2018年起对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在合同中第10.2.6条、10.4条中约定保证金支付前提是经过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扣除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进行支付,且保修期为24个月。在验收单中博泰公司并未通过验收,项目存在诸多问题且存在合同中12.7条的情况,对此**美年公司也有权利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罚,保留追诉的权利。5.关于违约金,**美年公司并未拖欠任何工程款项,即便是存在一定的增改内容,但是并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金额过高,并且2018年已经结算的工程案件,博泰公司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即才进行诉讼,恶意扩大滞纳金损失,请求法院调整。6.关于律师费的损失并没有相关依据,从事实来说,我方并未拖欠任何款项,从法律上来说追索律师费作为经济损失无相关依据。综上,博泰公司的请求并未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辩称,与**美年公司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并对博泰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竣工验收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照片、电力公司出具的电费清单,**美年公司、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付款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缴纳水费票据、缴纳电费票据、电力公司机打发票等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调查笔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博泰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签证)》16份,虽无原件,但**美年公司、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未否认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关于博泰公司提供的《申明》,**美年公司、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不予认可,但《申明》系原件,**美年公司、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也未提出合理的怀疑其真实性的理由,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关于博泰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截图,博泰公司不能提供原始载体,但其内容与博泰公司提供的员工培训照片相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关于博泰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博泰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广告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确认;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电话记录,博泰公司不予认可,但电力公司机打发票显示开票时间均在18日至24日期间,如果发票载明的电费对应开票整月产生的电费,不符合客观事实,所以电力公司出具电费清单上载明的电费并非从该月月初到月底,故本院对电话记录载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发票显示电费实际为开票上月9日到开票当月8日期间的电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博泰公司系2013年1月7日成立的法人,其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博泰公司2017年1月22日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1年1月7日。

2017年11月11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甲方)与博泰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东溪大道211-219号东城国际-巴黎阳光;工程项目为装饰装修施工室内面积约3700平方米,具体施工项目详见项目概述;工程期限从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月18日,共计70天;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24个月;合同价款为400万元;签订合同后乙方入场施工一周后且完成拆改工程等土建工程,隔墙龙骨等主要装饰材料入场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工程款(总工程款25%),即100万元;给排水布管、强弱电路桥架、线管线合预埋定位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签署完工验收单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总工程款20%),即80万元;泥工600*600房间地砖进场并铺贴完成80%……经甲方验收合格签署完工验收单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工程款(总工程款15%),即60万元;本工程项下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署完工验收单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工程款(总工程款15%),即60万元;所有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成并调试运转满一个月,并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递交给甲方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次工程款(总工程款15%),即60万元;剩余总工程款10%作为本工程的保证金,其中总工程款5%即20万元,于各分项工程均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总工程款的5%即20万元,在保修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扣除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后支付给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竣工图纸与决算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收到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据实需变更的部分需经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同意后,由甲方代表(或甲方指派的总监理)与乙方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工作联系单”后有效;增项工程:因甲方需要增加不预算内而需新增施工的,须经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同意后,由乙方另行拟定“增项预算表”,并由甲方总经理及甲方现场总监理审核认可签字同意后有效;工程变更及增项部分,乙方应即时在施工设计图中进行修订并注明,最终反映在竣工图中;确定变更或增加项目后,甲乙双方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预算外追加项目及工程变更项目的费用根据工程进度,每项完工后与最近一次验收一并验收并与最近一次付款一并付款;甲方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验收签字后七个工作日内),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到期应缴而未缴款项的3‰作为滞纳金,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工程款延迟支付为由停止施工,甲方延迟交付工程款十五个工作日的,乙方可中断合约的履行;如乙方在进场施工后未按照招标及合同要求指定的材料品牌采购施工,并且未征得甲方同意,根据乙方擅自更换品牌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工程总合同款2%-5%的进行处罚;施工期间临时用水用电费用由装饰单位负责,直至甲方大型核磁设备进场为止(超导核磁需24时供电),前提装饰基本竣工交付……

合同签订后,博泰公司进场施工。

博泰公司进场时,未对电表、水表数值进行确认。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未每月缴纳水费、电费。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与**华美达酒店共用户号为0839739472电表。该户号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电量4360度、电费3,507.36元;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电量5640度、电费4,682.77元;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电量2077度、电费1,830.69元;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电量7123度、电费5,997.13元;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期间电量102080度、电费87,835.77元;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电量41360度、电费35,911.22元;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电量31720度、电费26,593.66元;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电量35120度、电费27,981.80元。2018年6月前,**华美达酒店未装修及营业。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在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使用的水费为2,833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按月均摊水费。

博泰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增改工程,形成《工程联系单(签证)》16份,联系事项及原因为检验科按设计方案制作的门洞进不了设备,须加宽垃圾室两道门至1.3米宽,导致原有门洞扩宽、重新订制套装门等;CT、DR室门洞钢构加固,在原设计方案中已做好及预留好门洞,防辐射工程施工单位要求门洞做加固处理等;项目为拆除人工费、建渣清运、开关移位开槽等;16份《工程联系单(签证)》金额合计264,156.32元。《工程联系单(签证)》上有施工单位负责人雷刚、甲方现场负责人邓川签字。

2017年11月24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向博泰公司转款100万元;2018年1月2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向博泰公司转款80万元,载明:“装修第二笔款”;2018年1月15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向博泰公司转款60万元,载明:“装修工程第三笔款”;2018年2月5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向博泰公司转款30万元,载明:“装修款第四笔款的50%”;2018年2月12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向博泰公司转款30万元;2018年4月28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向博泰公司转款20万元;2018年6月27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向博泰公司转款60万元,载明:“装修工程尾款”;2018年7月23日,博泰公司向**美年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委托**美年公司将20万元“增加项目款项及工程质保金”付给雷刚,2021年1月21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按照《委托付款函》向雷刚转款10万元。

2018年1月23日,博泰公司出具《申明》一份,载明:“兹有以下事宜须向贵方申明并取得贵方签字认可。因气候条件原因,装修场地的空气湿度及地坪。墙体湿度均未达到地板胶及墙体等施工的必要条件,如按贵方要求的时间内必须完成,我方只能在此情况下进行施工。我方在此函中郑重申明:如果橡胶地板及其他材料在交付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起包、起泡、脱胶、起边等相关质量问题,我方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方可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该《申明》由美年射洪坝门诊部项目监理胡顺礼签字。

2018年2月1日,项目装修工程大部分基本完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开始接手使用,进行员工培训。2018年2月5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开始试营业,博泰公司仍在进行少量施工。2018年3月3日,案涉装修项目举行开业典礼。

2018年4月13日,各方形成《竣工验收单》,在质检验收汇总栏载明:“验收相关情况如下:1、VIP前台不是用的发光云石;2、1层至3层所有大理石上墙不是采用的钢架干挂(没按设计施工);3、VIP餐厅吊灯没有安装,旁边隔断没有做;4、1层至3层男卫生间小便斗隔断不是采用的夹娟玻璃(没按设计施工);5、大厅与放射区隔断没有做……”,在下一栏载明:“以上验收问题,当地分公司领导督促整改。”“施工方”雷刚、“分公司领导”邓川、“集团项目部”曹存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与博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1.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是否已经付清装修款?2.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应否退还质保金?3.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应否支付违约金?4.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应否支付律师费?5.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与**美年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装修款问题。案涉合同工程价款400万元,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已经支付380万元,各方无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工程联系单(签证)》上涉及的264,156.32元以及应扣减水电费的金额。其一,《工程联系单(签证)》有具体的项目及金额计算方式,有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负责人邓川的签字确认,系对现场变更工程金额的确认,本院对博泰公司主张工程款中的264,156.32元予以支持。关于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增项内容如果并未在预算内需要经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同意后由乙方拟定增项预算表,并且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在施工设计图、竣工图纸中反映出来,本院认为《工程联系单(签证)》上载明的事项系因设计不合理或者不满足现场条件而作的变更,并非合同约定的增项工程,且合同约定经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同意后签字,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负责人没有经过集团公司同意则签字系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自身责任,不能以此对抗《工程联系单(签证)》的效力,故按照合同约定经双方签署工作联系单后有效,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在施工设计图中进行修订等并不直接导致《工程联系单(签证)》无效,故对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的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其二,关于电费。虽然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与**华美达酒店共用户号为0839739472电表,但**华美达酒店于2018年6月前未装修及营业,装修期间的电费可以推定为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的电费。电费认定情况如下: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电费4,682.77元,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电费1,830.69元,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电费5,997.13元,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博泰公司已进入收尾工程,从常理分析超大量的用电量应当不是装修施工引起,而在此期间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开始经营使用。虽然2018年3月3日才举行开业典礼,但2月1日已经开始部分使用,2月5日开始试营业,由此推断绝大部分的耗电是因为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自身原因产生的。但因博泰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的电费,本院酌情按照2,000元计算。至于博泰公司称2018年2月8日已经全部退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则认定博泰公司于2018年3月3日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举行开业典礼前退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临时用水用电费用由博泰公司负责,直至甲方大型核磁设备进场为止,故博泰公司应当承担的电费为4,682.77元+1,830.69元+5,997.13元+2,000元,即14,510.59元。其三,关于水费。按照各方在庭审中认可的水费计算方式,博泰公司应当支付的水费为2,833元÷6.4月÷30天×113天=1,667.34元。因此,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尚欠博泰公司工程款264,156.32元-14,510.59元-1,667.34元=247,978.39元。

关于质保金问题。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称向雷刚转款10万元系退还保证金,博泰公司称其中18,000元系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支付给雷刚的广告费。本院认为,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接受博泰公司的委托向雷刚退还10万元,该笔10万元应视为博泰公司的收款,博泰公司提供广告费票据尚不能证明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博泰公司、雷刚三方之间达成了在10万元中支付雷刚18,000元广告费的事实,本院对博泰公司要求在10万元中抵扣18,000元广告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质保期是否届满的问题,美年射洪坝门诊部以《竣工验收单》佐证博泰公司并未通过验收,但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在2018年2月1日已经开始部分使用项目,2018年3月3日举行开业典礼,现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主张质保期未届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24个月,本院认为应当从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全面使用项目之日起计算24个月,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只能得出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已经于2018年3月3日全面使用,则质保期于2020年3月2日届满,故本院认为剩余质保金10万元应当在保修期满后七个工作日退还。

关于违约金问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实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博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进度款的违约金,第二部分是变更装修款的违约金,第三部分是质保金的违约金。关于进度款的违约金,博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美年射洪坝门诊部有迟延付款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于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8日前向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请款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对进度款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变更装修款的违约金,双方于2018年3月5日确认变更装修款,此时各方对变更装修款金额明确且工程已经全部交付使用,应当及时支付该款项,美年射洪坝门诊部逾期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从2018年3月14日(七个工作日)起支付违约金。关于质保金的违约金,质保金应当于2020年3月11日退还,美年射洪坝门诊部逾期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从2018年3月11日(保修期满后七个工作日)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到期应缴而未缴款项每天3‰计算,博泰公司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美年射洪坝门诊部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违约金主要功能系弥补守约方损失,博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装修款247,978.3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问题,博泰公司为主张装修款提起诉讼确实支付律师费,但并非必须产生的费用,也可自行诉讼,故本院对博泰公司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美年公司与美年射洪坝门诊部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美年射洪坝门诊部对外承担的债务可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以承担的由**美年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坝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247,978.3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47,978.3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坝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坝门诊部以自己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的,**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四川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坝门诊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宋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