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征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创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2118号之二
原告长沙征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令科,总经理。
被告曾铁林,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创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征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铁林、湖南创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征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铁林、湖南创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原告长沙征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曾铁林、湖南创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冻结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担保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麻园湾060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二、解除担保人唐令科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麻园湾001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三、解除对被告曾铁林、湖南创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
审判员罗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