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广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4民初6366号
原告:湖南广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乡华夏中小企业园内(长沙湘天磁性科技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胡荣。
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史顺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广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8元,减半收取69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广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卫华
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
人民陪审员  张元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宁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