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223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26层2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304475。
法定代表人:王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畅,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栋14楼1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95057。
法定代表人:晏光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文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茜,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一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