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财保1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栋写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9936651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327727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了(2019)湘0104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9月28日对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账号74×××63以及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账号62×××09进行了冻结。申请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以被申请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账号74×××63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账号62×××0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