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民初830号

原告:***新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太阳桥市场**。

法定代表人:魏新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星,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波,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写1004

法定代表人:杨嫒,总经理。

原告***新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4元,由原告***新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周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柳逸东

书记员向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