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2财保12号

申请人:***新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太阳桥市场**。

法定代表人:魏新胜,

被申请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栋写1004

法定代表人:杨媛,

申请人***新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刘小洁、李正祥以其共有的位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相应证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二、查封刘小洁、李正祥共有的位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栋××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湘(2018)岳阳市不动产权第0025X**],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新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沈显梅

审判员  姚美娥

审判员  任刚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美

书记员石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