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28民初1619号
原告: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栋写1004。
法定代表人:杨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div>
法定代表人:禹超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辰光公司)与被告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新宁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辰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斌、王银平和被告新宁县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辰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变更原、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2《补充条款》第二条中“面积计算规则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的约定为“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投标中得被告2016年水头公租房C区第一标段的项目建设,2017年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合同附件12《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工程结算时以实际修建面积(面积计算规则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合同签订时双方就面积计算适用规范具体规定的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说明,合同是格式合同文本,原告对规范中面积计算方式并不清楚,只知道按实际面积计算。2019年9月在财政评审过程中,被告知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内阳台只能计算一半面积,才知道设置补充条款实际上是一个套。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并通过县矛调中心处理,均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认为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明显存在对面积计算的重大误解,同时这一条款的设置对原告明显有失公平,公租房项目施工单位利润微薄,如果按补充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势必导致原告承包巨额亏损的不公平现象。《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国家强制性适用规范,适用对象和调整范围完全不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23日下发的《湘建价[2014]20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通知》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建筑面积按新规范执行。”该施工合同签订时间、设计时间、履约时间均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被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但隐瞒不向原告释明,存在欺诈之行为。综上所述,补充条款对实际面积计算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也显失公平,属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故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1.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3.原告行使合同撤销权已超过法定的一年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5日湖南辰光公司通过新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评标中得新宁县房产局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C区修建C2、C3栋公租房。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7条规定结算办法:①投标人的中标单价即为工程的结算价;②工程结算时以实际修建面积(面积计算规则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③具体以施工合同为准。《中标通知书》规定:C2栋面积3148.20m2,C3栋3117.00m2;中标单价1308元/m2。同年1月20日湖南辰光公司和新宁县住建局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8194882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包工包料总承包。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12即《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工程结算时以实际修建面积(面积计算规则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同时约定“该工程的承包价格为1308元/平方米,该价格作为实际结算价格,不因各种建设材料、人工工资的上涨或下浮而作调整”。《房产测量规范》8.2.2c规定:“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合同签订后,因该项目地方各种矛盾造成发包方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以及报建不具备条件,导致一直未开工建设,由于开工日期的延误,双方于2018年3月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开工日期、工期的起算日期、主材料价差和人工工资计算标准后,便依合同进行施工。2019年9月工程完工后交财政评审,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主体结构内阳台只能计算一半面积,湖南辰光公司认为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明显存在对面积计算的重大误解,不知《房产测量规范》8.2.2c规定的内容,以为就是按实际修建面积为准,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23日下发的《湘建价[2014]20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通知》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建筑面积按新规范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1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同时认为这一补充条款的设置对原告明显有失公平,公租房项目施工单位利润微薄,如果按补充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势必导致原告承包巨额亏损的不公平现象,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并通过县矛调中心处理,均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书、《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补充条款》、《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补充合同》、部门会商意见、请示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焦点问题在于:一、本案是否符合构成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重大误解情形。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本案中湖南辰光公司认为签订合同时单纯理解工程结算时以实际修建面积,而对《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的面积计算规则并不知晓,造成损失30余万元,形成重大误解。湖南辰光公司作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应该不知晓国家对建筑面积计算适用的专业规范,且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7条明确规定工程结算时以实际修筑面积(面积计算规则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湖南辰光公司在投标前就应当详细了解招投标项目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为可变更合同的重大误解行为;二、本案是否符合构成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本案中新宁县住建局依照国家对行业的适用规范与湖南辰光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不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存在故意损害对方的任何利益,且经公开招投标,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行为。综上所述,湖南辰光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异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胡芳艳
书记员叶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