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居广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执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居广场,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五里集贸市场二楼。
经营者:刘庆辉,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龙,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公园路49号。
负责人:杨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栋写1004。
法定代表人:杨媛,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居广场与被执行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除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1778.04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居广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24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614886.6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61778.04元。案件执行费、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仁祥
审 判 员 邓曙龙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傲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