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居广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4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居广场,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五里集贸市场二楼。
经营者:刘庆辉,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雄,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公园路49号。
负责人:杨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军,男,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卫忠,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栋写1004。
法定代表人:杨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临湘大道文创园。
法定代表人:范顺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男,住湖南省临湘市,由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长城社区居委会推荐。
上诉人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居广场(以下简称南方家居广场)、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以下简称辰光临湘分公司)、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临湘政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家居广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向南方家居广场支付家具货款682658.91元(比一审增加6777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上诉费用由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评估报告中认定的家具价格已经是市场销售该产品最低标准,不应当再下浮15%;南方家居广场与辰光临湘分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约定按照中标价下浮15%,此中标价是高于市场销售价格,故南方家居广场同意让利于辰光临湘分公司,但一审中部分家具评估价格是参照的市场销售标准,再下浮15%南方家居广场必定亏损,这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且一审法院认定在评估价再下浮15%无任何依据。二、一审法院错误计算家具金额,其中南方家居广场提供了四人位办公桌两套(四人位屏风桌),该办公桌应当计算8张桌椅的价格,但一审法院只算了两张桌椅价格系计算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因搬运家具时导致地胶损坏向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罚款9000元,故辰光公司应当在家具款中扣减相应金额,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导致判决错误。在接到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反应后,南方家居广场迅速采取了补救措施,对地板进行修复,且一审庭审中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实际扣除了该笔费用,不能仅凭原审第三人的工作联系单就认定该笔罚款已经扣除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依据。
辰光临湘分公司答辩称,1、辰光临湘分公司与南方家居广场签订的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按照中标清单价格下浮15个点,因此辰光临湘分公司与南方家居广场的结算应当下浮15%,南方家居广场主张不应下浮15%没有事实依据。2、南方家居广场提供的四人位办公桌在合同清单中没有该项目,是南方家居广场擅自提供的,不应进行计价。3、在签证单中,南方家居广场已经签字确认认可承担罚款9000元,该款项应依法从价款中予以扣除。
辰光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辰光临湘分公司意见一致。
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南方家居广场承担。上诉理由:一、本案事实上南方家居广场逾期交货、逾期安装,南方家居广场违约在先,南方家居广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辰光临湘分公司与南方家居广场签订的《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2.2、2.3条、9.2条约定,南方家居广场违约在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南方家居广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甲方指定要求也未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产品资料、合格证、近期质量检测报告),后期补交的资料基本上为虚假资料,违反了《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的5.2条及7.2条,且南方家居广场2020年5月30日提供家具到场后,当日监理公司向辰光临湘分公司出具了《监理通知单》编号:HXT-10,随后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1日以《监理通知单》相同内容向南方家居广场出具了《工作联系函》,南方家居广场经营者刘庆辉在《工作联系函》上签字确认,但未按要求更换,只做了简单的除甲醛处理,导致该批货物业主及相关机构未通过相关验收,违反了《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的7.1条及8.1条,且南方家居广场未按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的3.2条,根据合同4.3条之约定,因南方家居广场违反了《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合约,所以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暂无法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二、一审判决的各项家具的价格数据并无依据,其中甚至有一些合同中约定不收取费用的家具仍收取了费用(如卡座、班台、弧形主席台),南方家居广场还私自提供了合同中未要求提供的货物(如四人位办公桌),且《关于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具广场提供给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的衣柜、办公桌单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以下简称价格评估结论书)为错误评估结果,申请撤销《价格评估结论书》,重新评估。根据《价格评价执业规范》(试行)第24条规定,而该份《价格评估结论书》并未出具市场调查记录,也未提供相应的价格评估数据,仅提供了现场调查记录单,该记录单不能有效的得出评估报告上的价格数据。且不同类型的贴木皮办公桌的价格会有很大差别,不同品质的铁皮柜的价格也会有很大差别,价格评估应当根据准确的材质、品质作出准确的价格评估。且《价格评估结论书》的价格与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进行的市场调查结论价格差异巨大,在南方家居广场刘庆辉提供给临湘法院的证据中一份《黑马家具销售单》中1.4米电脑桌为580元/张,辰光公司人员与江西黑马公司洽谈并购买的1.4米电脑桌含税价为340元/张,而《价格评估结论书》中评估1.4米电脑桌为1165元/张,明显与事实不符,也远偏离市场行情,所以为保障双方权利,特此申请重新评估。南方家居广场应承担延期交货、延期安装的惩罚性违约金,且承担产品质量、规格不符合规定的惩罚性违约金。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没有组织开庭并由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违法采信了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就该评估结论提交了书面异议,并提出了申请复议,或更换评估公司重新评价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开庭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就鉴定意见组织开庭质证。四、在南方家居广场没有按照《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所附中标清单的约定提供货物,导致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无法与业主按照中标清单进行结算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据《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第四条结算和资金支付之4.3的约定,判令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支付货款属于认定属实不清。
南方家居广场辩称,一、南方家居广场没有违约,因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装修迟迟未完工,才导致南方家居广场延期交付家具,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家具送货时间延迟是业主单位的原因导致,且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的工程款也未因此而有所损失。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追究南方家居广场的违约责任,也未对南方家居广场延期交货主张任何权利。故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二、南方家居广场提供了专业的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不存在有质量瑕疵的问题,且业主单位办公场地甲醛超标并不一定是标的家具问题,此后南方家居广场也负责任地将所有办公场地进行了免费的除醛处理,业主单位顺利通过了家具的验收,也正在按批次向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支付工程款,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一审中对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鉴定机构就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了专业角度的回复,但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二审中提出有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嫌疑。鉴定机构答复称其按照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签字确认的标的家具的材质及规格,且按照市场价格进了评估,鉴定过程及结果合理、合法。
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针对三上诉人的上诉述称,一、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南方家居广场不存在任何买卖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本案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并无关联,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不是付款责任主体。因此,南方家居广场将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列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
南方家居广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偿还南方家居广场货款772332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30日,使用方辰光临湘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供应方南方家居广场作为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条款。1.1……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临湘市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所需的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材料交货地点、供货期限。2.1交货地址:临湘市。2.2供货到场时间:2020年5月15日。2.3安装完毕时间:2020年5月19日。第三条:供应要求及价格。3.1供应产品详细清单附后,按实结算;3.2清单价格为到货价。含运费、税款(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4.2送到工地,甲方应指定陈波军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但签字不视为乙方材料合格,有关材料质量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办理。4.3付款方式和日期:业主验收完毕支付97%货款,扣留3%的质保金两年后付。第五条:质量标准和验收。5.1乙方应对供应材料的质量负责。5.2材料应符合甲方指定要求及现行国家质量要求和行业有关标准。5.3乙方货到后甲方应组织人员初验,初验合格的,甲方签收;初验不合格的,甲方退回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担;甲方会抽样送有资质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测,检测合格的使用,检测不合格退回。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6.2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认,初验不合格的,通知乙方退货或作换货处理。第七条:乙方7/20的责任和义务。7.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如不能按时供应,或供应的材料不合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7.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产品资料,合格证,近期质量检测报告)。第八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8.1在材料供应中,如需更改约定的重要技术数据,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凭证,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8.2材料使用后甲方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九条:违约责任。9.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承担合同总造价的1%的惩罚性违约金,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3本合同附以下附件:按中标清单价下浮15个点。及其他相关条款。辰光临湘分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南方家居广场经营者在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公章。《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后附《临湘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活动家具清单》,显示投标合价总计901580元,扣除下浮价后,下浮合价总计778332元。辰光临湘分公司与南方家居广场双方在《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临湘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活动家具清单》、《承诺书》、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上加盖骑缝章。2020年5月15日,南方家居广场依据《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向业主单位临湘政务中心交付货物,自2020年5月20日开始安排人员安装,至2020年6月10日安装完毕。2020年5月30日,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临湘市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项目监理部向辰光公司发出“表A.0.3监理通知单”,事由为关于活动家具质量问题。同日,辰光临湘分公司向南方家居广场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所供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宜,具体内容为:“由你单位承揽的临湘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活动家具供货合同,部分家具5月29日货到现场。经查,所到办公家具规格及材质严重与合同约定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责令你方材料及家具退场,按合同约定要求按期供货。……”。刘庆辉在收文单位签收人处签字。2020年6月1日,辰光公司临湘市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辰光公司项目部)响向南方家居广场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办公桌质量问题,具体内容为:“……你单位采购的办公桌未按合同清单采购,尺寸与合同清单不符,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现责令你方6月1日将所进场办公桌全部退场,并于6月3日前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及材质,提供同等数量的产品。……”。刘庆辉在收文单位签收人处签字。2020年6月13日,辰光公司项目部向南方家居广场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家具安装及产品质量事宜,具体内容为:“1、……5月29日货到工地至今,所有供货均未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同型号产品质检报告及合格证.之前提供的检验报告不是到货型号的报告。所供货与合同清单不符且未按业主单位要求,及时对所供家具进行环保检测,没有出具检测报告证明你方所进场家具符合检测要求达到合格标准。2、所供家具甲醛味严重,有浓厚的刺鼻感。……贵方多次擅自安装办公桌……3、……并要求在6月13日早上8点前,完成所有办公桌椅安装及摆放,同时做好降低甲醛的措施……4、若在6月13日早上8点前,未能完成所有办公桌椅的安装,责令你方所有产品撤出施工现场,并追究你方违约责任。”刘庆辉在收文单位签收人处签字。2020年6月14日,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临湘市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项目监理部向辰光公司发出“工程考核单”,事由为关于活动家具质量及家具搬迁过程损坏地胶事项考核,内容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要求你部对进场活动家具予以整改……现场无整改退场意向并开始安装摆放,另你部在进行家具搬迁安装过程中,采取地面拖拉措施一栋家具导致已铺装好地胶被划伤……对你部分别予以经济考核4000元、5000元合计9000元整……该款项从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020年6月16日,辰光公司项目部向南方家居广场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关于活动家具质量及搬迁过程损坏地胶事宜,具体内容为:“1、……至今未收到你方该批家具的合格证、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2、6月13日上午,你方在家具搬运过程中,采取地面拖拉移动家具,导致已铺装好的地胶划伤划坏……对你部分别予以经济考核4000元、5000元,合计9000元整……该款项从第一次工程支付款扣除……”。刘庆辉在收文单位签收人处签字。2020年6月17日,辰光公司项目部向南方家居广场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家具安装及室内环境污染事宜,具体内容为:“贵司所供货的活动家具,交警区八人办公室办公桌、民政区调解室办公桌未按合同清单要求采购,责令你方今日将该办公桌撤场,6月20日前更换合同所要求的办公桌进场,特此通知。”刘庆辉在收文单位签收人处签字。2020年6月17日,辰光公司项目部向南方家居广场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所供活动家具事宜,具体内容为:“一、6月13日我部接业主通知,要求当日为最后期限,完成办公家具安装。贵司负责人刘庆辉当时口头答应……直至6月16日才陆续基本完成安装,导致我部因工期延误,受到业主罚款,你方将承担相关责任。二、我部于6月10日至6月13日进行开荒保洁。贵司家具自进场起,一直因型号、材质、规格尺寸、环保等问题,责令贵司清场却不同意。贵司于6月14日开始安装家具……导致我方保洁工作无法得到保护。……造成我部的成品保护多处受损。相关损失我部将追究贵司赔偿。三、……我司于6月14日邀请相关机构进行了初步检测,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贵司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刘庆辉在收文单位签收人处签字。2020年6月27日,南方家居广场在临湘政务服务大厅对相关家具进行除醛作业。2021年5月7日,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临湘市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项目监理部出具了《临湘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南方家具清单》,详细记载了家具名称、实到规格及材质、实到数量。南方家居广场在向辰光临湘公司交付《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的家具过程中,将办公桌(调解室)2个(台柜规格:1800*700*750,材料种类、规格:生态板)实际交付为四人位办公桌2张(规格:2800*1200*770,材质:高密度板),将五楼办公桌1张(台柜规格:1800*700*750,材料种类、规格:生态板)实际交付为办公桌1张(规格:1800*900*760,材质:高密度板),将合同中的办公桌277张(台柜规格:1500*700*750,材料种类、规格:生态板)实际交付为办公桌259张(规格:1400*700*760,材质:高密度板)、办公桌5张(1600*800*760),更衣室柜子32套(规格:1200-5000不等*2100*450)实际交付为更衣室柜子32个(规格:850*1800*420,材质:铁皮更衣柜),交付办公椅330把(含皮质工字椅、网格工字椅及材质为木脚+皮质表层的办公椅、增加交付的班台椅等)及其他家具,增加交付卡座24位、弧形主席台8m、四门柜1台、三门柜2台,未交付合同中单价为1200元/套的更衣室长条凳共计20套。2021年6月30日,南方家居广场向法院申请对其提供给辰光临湘分公司的衣柜、办公桌(1.4米、1.6米)家具的单价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8月4日,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湖公价评21072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为:规格/型号为长1.4m×宽0.7m×高0.77m的办公桌单价为1165元/张,规格/型号为长1.6m×宽0.8m×高0.77m的办公桌单价为1275元/张,规格/型号为高2m×宽1m×深0.42m的6门衣柜单价为1105元/张。2021年8月12日,辰光临湘分公司对湖公价评21072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向法院提出异议,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对上述异议作出答复。另查明:1.辰光临湘分公司已向南方家居广场支付货款50000元;2.2020年7月15日,临湘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用临湘智慧政务中心大厅的公告》,2020年7月20日9:00临湘智慧政务大厅启用服务试运行。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辰光临湘分公司与南方家居广场签订《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方家居广场履行了供货义务,辰光临湘分公司未足额支付相应货款,辰光临湘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继续履行支付家具货款的义务。对辰光临湘分公司认为南方家居广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质量标准,且双方未结算,其也未与业主单位结算,不同意按《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支付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南方家居广场提供货物的数量,辰光临湘分公司认为应以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临湘市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项目监理部出具的《临湘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南方家具清单》为准,南方家居广场对该清单中的货物数量没有异议,法院确认货物数量按《临湘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南方家具清单》认定。对于南方家居广场提供货物的质量,根据《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第六条6.2约定:“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认,初验不合格的,通知乙方退货或作换货处理”,虽然辰光临湘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6月17日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提出过家具质量问题,但因南方家居广场自2020年5月15日向业主单位临湘政务中心交付货物至今,业主单位已使用近一年半的时间,视为南方家居广场已履行了相应的交货义务。至于南方家居广场履行合同是否存在瑕疵,辰光临湘分公司并未在本案中向其主张权利。辰光临湘分公司是否与南方家居广场或业主单位结算,不是其拒不支付货款的依据,应按照《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来认定付款事项。对辰光临湘分公司不同意按《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支付货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部分采纳。对于本案货款,辰光临湘分公司认为南方家居广场变更了货物的规格、材质等,不同意按合同价款结算。南方家居广场对变更的主要货物价格申请了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湖公价评21072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辰光临湘分公司与临湘政务中心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对其异议作出答复,辰光临湘分公司与临湘政务中心未再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确认。其他货物的价款参照《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所附清单予以认定。本案货款金额,法院依据《临湘政务服务大厅室内装修工程南方家具清单》中的数量、《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湖公价评21072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的价格予以认定,具体为:办公桌(规格:1400*700*760,材质:高密度板)259张×1165元/张×(1-下浮15%)+办公桌(规格:1600*800*760)5张1275元/张×(1-下浮15%)=261893.5元;更衣室柜子(规格:850*1800*420,材质:铁皮更衣柜)32个×1105元/个×(1-下浮15%)=30056元;(以上货物单价参照评估结论书,下面的货物单价参照《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所附清单)四人位办公桌2张×下浮价1208.62元/张=2417.24元;办公椅(含一、二、三、四、五楼办公椅及网布轮椅、弓字椅)296把×下浮价630.209元/把=186541.86元;办公桌(五楼,规格:1800*900*760,材质:高密度板)1张×下浮价1208.62元/张=1208.62元;四门柜1个×2600元/个×(1-下浮15%)=2210元;三门柜5个×1900元/个×(1-下浮15%)=8075元;影音室办公桌2张×下浮价1208.62元/张=2417.24元;小会议室会议椅34把×下浮价1035.96元/把=35222.64元;党建活动室会议桌1张×下浮价3884.85元/张=3884.85元;小会议会议桌1张×下浮价7338.05元/张=7338.05元;休息室单人沙发7位×下浮价2158.25元/位=15107.75元;休息室茶几4个×下浮价517.98元/张=2071.92元;主席台椅8把×下浮价1035.96元/张=8287.68元;礼堂椅(带写字板)95位×下浮价1035.96元/张=98416.2元;卡座24位×850元/位×(1-下浮15%)=17340元;弧形主席台8m×1800元/m×(1-下浮15%)=12240元;合计694728.55元。根据《装修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第四条4.3约定,辰光临湘分公司应支付货款673886.69元(694728.55元×97%),剩余20841.86元(694728.55元×3%)作为质保金,待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期限到期后,由辰光临湘分公司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给南方家居广场。2020年6月16日,辰光公司项目部在向南方家居广场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中,载明从第一次工程支付款中扣除南方家居广场经济考核9000元,南方家居广场的经营者刘庆辉签字,未提出异议,法院确认本案货款中扣除该9000元。另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辰光临湘分公司还应支付南方家居广场货款614886.69元(673886.69元-50000元-9000元)。南方家居广场要求辰光临湘分公司支付家具货款77233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双方约定业主验收完毕支付货款,辰光临湘分公司在业主单位验收完毕后未支付家具货款,应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验收期间,也未提供验收相关证据,法院确认临湘智慧政务大厅启用服务试运行日2020年7月20日的前一日为验收完毕之日。本案利息损失自验收完毕次日2020年7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一年期LPR为3.85%。因此,辰光临湘分公司向南方家居广场支付以614886.6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南方家居广场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南方家居广场要求辰光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法院对其要求辰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临湘政务中心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临湘政务中心与南方家居广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对南方家居广场不享有合同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临湘政务中心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对临湘政务中心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支持。辰光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据南方家居广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辰光公司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方家居广场支付家具货款614886.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14886.6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南方家居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3元,减半收取计5762元,南方家居广场负担1175元,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负担458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南方家居广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南方家居广场为履行案涉合同就其货物来源及如何履行供货义务与他人进行的联系,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张照片,拟证明其交付的系2张四人位办公桌,因一审中已认定了四人位办公桌,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价格评估结论书》能否作为裁判依据,一审判决在该结论书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5%是否恰当;3.辰光临湘公司是否能依据案涉合同约定拒付剩余货款;4.9000元罚款能否从家具款中扣减及一审确立价款是否恰当。
关于焦点一,一审庭审中南方家居广场申请对货物价款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虽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但已书面征求当事人意见,且辰光临湘分公司已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的质证意见,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亦就相关异议书面进行了回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受损,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价格评估结论书》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辰光临湘分公司虽于一审审理期间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在鉴定机构作出答复后,辰光临湘分公司再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判决以该结论书确定变更的主要货物的价格并无不当。因结论书所评估的价格为市场价格,一审判决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在此价格基础上下浮15%亦无不当。
关于焦点三,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辰光临湘分公司多次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提出过家具质量问题,但南方家居广场向业主单位临湘政务中心交付货物至一审审理期间,业主单位已使用近一年半的时间,一审据此视为南方家居广场已履行了相应的交货义务并无不当。本案系南方家居广场起诉要求辰光临湘分公司等被告支付家具货款,而辰光临湘分公司并未就南方家居广场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一审判决据此未做处理亦无不当。
关于焦点四,2020年6月16日,辰光公司项目部在向南方家居广场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中,载明从第一次工程支付款中扣除南方家居广场经济考核金9000元,当时南方家居广场的经营者刘庆辉签字,且未提出异议,可视作南方家居广场明示同意,故一审判决确认本案货款中扣除该9000元正确。同时南方家居广场主张四人位办公桌应按八张桌椅价格计算,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与辰光临湘分公司当时的约定情况,亦未提交行业惯例,一审按此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南方家居广场、辰光临湘分公司、辰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9元,由临湘市五里南方家居广场负担1494元;由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分公司、湖南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蓓
审 判 员 邓怡
审 判 员 华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昭
书 记 员 陈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