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745号
原告:湖北鑫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397号**大厦(紫金国际)2603室。
法定代表人:**皓。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湖北鑫华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