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6335号之一
原告: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宏路18号A座11层1103室。
法定代表人:牟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总部基地打石二路与创科路交汇处***设计公社5-01地块A207-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1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2360.5元,诉讼保全费1660元,合计4020.5元,由原告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阎素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