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01执2414号
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市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本院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3民终2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兴义市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456846元及违约金45684.60元,并承担诉讼费7446元、申请执行费7500元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兴义市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2530.6元,被执行人兴义市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将剩余案款14946元缴纳至本院账户。扣减本案申请执行费75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诚时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美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提供银行账户领取案款509976.60元(其中工程款456846元、违约金45684.60元、诉讼费7446元),同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01执2414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