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05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四川朋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019829。
法定代表人:马鹏
被告: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浙园生活服务中心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678383105K。
法定代表人:何含德
被告:广元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办事处活力村。
法定代表人:罗钧
被告:李忠柏,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朋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忠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