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23号之一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徐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湘0724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1年1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湘0724执保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资产。2021年1月26日,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同时,本院作出(2021)湘0724民初1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资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 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