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朝阳东路玉龙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朝阳东街玉龙文化娱乐综合体**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朝阳东街玉龙文化娱乐综合体****div>
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5元,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佳
书记员周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