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24民初130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75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街道××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玉龙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常德市玉龙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街道××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玉龙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街道××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玉龙文化娱乐综合体14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安能(广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鼎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5号501室自编B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简称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玉龙文化公司)、常德市玉龙影视有限公司(简称玉龙影视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万宇建设公司)、***、***、***、***、***、***、***、安能(广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安能公司)、广州市鼎翔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鼎翔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玉龙文化公司、玉龙影视公司、万宇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安能公司、鼎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玉龙文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779552.74元,并以本金7979552.74元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925%加罚50%支付2022年2月12日至9月7日的利息,以本金7779552.74元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925%加罚50%支付2022年9月8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二、判令玉龙文化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980元;三、确认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对玉龙文化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临澧县××街道××社区玉龙文化综合体1号楼302和402号[房产权证号为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玉龙影视公司、万宇建设公司、***、***、***、***、***、***、安能公司、鼎翔公司对上述玉龙文化公司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在继承***所有的不动产(2016)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等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玉龙文化公司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各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玉龙文化公司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和《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13800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当日,玉龙文化公司还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玉龙文化公司所有的综合体1号楼302和402号房产抵押,当月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日,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与玉龙影视公司、万宇建设公司、***、***、***、***、***、***、***共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的借款予以连带保证担保,约定了保证范围、债权金额等。2022年3月3日,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还与安能公司补充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安能公司对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的借款予以连带保证担保。安能公司登记的唯一股东为鼎翔公司,鼎翔公司不能证明安能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鼎翔公司的财产,应对安能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5月15日,玉龙文化公司借款保证人***去世,妻子***应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对玉龙文化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玉龙文化公司辩称,借款后尚欠借款本息属实,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因受疫情影响借款短时逾期,并非恶意拖欠,同意继续分期偿还。借款利率约定为浮动利率,并未明确约定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玉龙影视公司、万宇建设公司、***、***、***均辩称,共同为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13800000元本息、律师费等提供保证担保属实,但玉龙文化公司以其所有的综合体1号楼302和402号[房房产权证号为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房产为该借款设置了抵押,处置抵押财产能够清偿借款本息,应先处置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如果抵押财产不能清偿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玉龙文化公司追偿。
***、***、***辩称,共同为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13800000元本息、律师费等提供保证担保属实,但玉龙文化公司以其所有的综合体1号楼302和402号[房产房产权证号为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产为该借款设置了抵押,处置抵押财产能够清偿借款本息,应先处置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本息,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偿还。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时,并未约定抵押财产保证担保的清偿顺序和份额,属于约定不明,且玉龙文化公司登记的抵押财产足以清偿借款本息,保证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原系玉龙文化公司登记的股东,后将享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保证人不承担该公司的任何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追偿权。
***、安能公司、鼎翔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9年9月23日,玉龙文化公司因支付酒店装修工程款缺少资金,经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协商,签订了《小企业授额度合同》,授予玉龙文化公司13800000元的借款信用额度,授信额度期限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玉龙文化公司获得授信后,同时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签订了《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13800000元,用于支付酒店装修工程款,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浮动利率,即约定借款年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再增加1.925%,每年1月1日根据当日对应的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全部或部分到期。
《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玉龙文化公司还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玉龙文化公司所有的综合体1号楼302和402号房产抵押[房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共计4175.84平方米],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13800000元及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要求抵押人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如抵押权人放弃行使其对其他保证人或物的担保权,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当月25日,玉龙文化公司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房产面积4175.84平方米,抵押房产价值28412400元,抵押权证号[湘(2019)临澧县不动产证明第0××4号]。
《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的同一日,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另行与常德市玉龙金逸影视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7日名称变更登记为常德市玉龙影视有限公司)、万宇建设公司、***及玉龙文化公司股东***、***、***、***、***、***共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各保证人均对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的借款本息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担保的责任范围为借款本金13800000元及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如债权人放弃行使其对其他保证人或物的担保权,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于2019年9月25日向玉龙文化公司按约发放借款13800000元,借据记载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25%,借款用于支付酒店装修工程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玉龙文化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截止2021年4月20日,玉龙文化公仅偿还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本金5820447.26元,支付利息1535327.65元,诉讼中偿还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本金共计已还6020447.26元,尚欠7779552.74元,借款利息未按约清偿。
2020年3月5日,玉龙文化公司股东***、***、***、***、***、***经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登记为***、***、***。2021年10月22日,玉龙文化公司股东***、***、***经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登记为安能公司。2022年3月3日,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因玉龙文化公司股东变更与安能公司补充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安能公司对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等予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另查明,安能公司自2021年7月23日登记设立,认缴注册资本50000000元,登记的出资股东为鼎翔公司。2022年5月15日,上述玉龙文化公司借款保证人***病故,病故时尚有妻子***和儿子***,病故时遗留了与***夫妻共同的财产坐落于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糖酒公司1栋201号房产[产权证号湘(2016)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1号,该房产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面积825.48平方米,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3000000元]和坐落于临澧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湘(2020)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5号,2022年5月23日,***将该房产以300000元价款变卖给***,办理了买卖过户登记]及***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79.33元。2022年8月29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父亲***坐落于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糖酒公司1栋201号房产[产权证号湘(2016)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中属于遗产的份额,并书面承诺放弃继承父亲***的其他遗产。
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为实现债权因本案支付律师费3980元,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提交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及抵押财产清单、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借据、玉龙文化公司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和还款交易通知单、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申请本院调取的***火化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养老保险)个人权益查询单等证据,***提交的放弃父亲遗产继承声明及公证书,***、***、***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玉龙文化公司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按约向玉龙文化公司提供了借款,玉龙文化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已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清偿、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等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虽为五年,但玉龙文化公司未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按约可主张借款本息全部到期,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对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要求玉龙文化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7779552.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浮动利率,借款年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再增加1.925%,每年1月1日根据当日对应的基准利率进行调整,逾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玉龙文化公司因违约,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实际借款期限不足五年,玉龙文化公司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再增加1.925%支付利息,对于玉龙文化公司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925%确定借款利率的辩解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对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要求玉龙文化公司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925%支付借款利息并加收50%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适用的利率标准应为一年期利率标准。借款利息应按玉龙文化公司所欠本金分段计算,即以本金7979552.74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925%加罚50%支付2022年2月12日至9月7日的利息,以本金7779552.74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925%加罚50%支付2022年9月8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3980元,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对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要求玉龙文化公司支付律师费398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时,约定以玉龙文化公司所有的综合体1号楼302和402号房产抵押[房产权证房产权证号为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担保的债权本金13800000元及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要求抵押人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要求确认其对玉龙文化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临澧县××街道××社区玉龙文化综合体1号楼302和402号[房产权证号房产权证号为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时,玉龙影视公司、万宇建设公司、***、***、***、***、***、***、***共同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玉龙文化公司借款后,安能公司也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补充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保证人约定均对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的借款本息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担保的借款本金13800000元及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要求玉龙影视公司、万宇建设公司、***、***、***、***、***、***、安能公司对玉龙文化公司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玉龙文化公司追偿。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的同一借款债权,同时享有债务人抵押财产变现优先受偿和保证人优先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财产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分别与不同的民事主体签订,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非约定不明,两种优先权利均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并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均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并行使,对于玉龙影视公司、万宇建设公司、***、***、***、***、***、***称应首先以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本息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称承担保证责任后按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只应另行主张权利。
***对玉龙文化公司向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本息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其病故,***系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坐落于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糖酒公司1栋201号房产[产权证号湘(2016)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1号]和坐落于临澧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湘(2020)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5号]变现价款300000元及***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79.33元等夫妻共同财产中扣减***所占50%份额后的遗产范围内,其中湘(2020)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5号抵押房产还应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后确认实际可继承遗产范围,对玉龙文化公司借款本息、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要求***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玉龙文化公司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鼎翔公司系安能公司登记的全资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安能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鼎翔公司的财产,应对玉龙文化公司所欠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债务的连带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要求鼎翔公司对玉龙文化公司所欠邮政银行临澧县支行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债务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借款本金7779552.74元,并以本金7979552.74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925%加罚50%支付2022年2月12日至9月7日的利息,以本金7779552.74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925%加罚50%支付2022年9月8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98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对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澧县××街道××社区玉龙文化综合体1号楼302和402号[房产权证号为房产权证号为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常德市玉龙影视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安能(广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继承***坐落于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糖酒公司1栋201号房产[产权证号湘(2016)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1号]和坐落于临澧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湘(2020)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5号]变现价款300000元以及***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79.33元等夫妻共同财产中扣减***所占50%份额后的遗产范围内,其中湘(2020)临澧县不动产权第0××5号抵押房产还应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后确认实际可继承遗产范围,对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六、广州市鼎翔贸易有限公司对安能(广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一、二项债务承担的连带清偿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一、二、四、五、六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75元,减半收取34537.5元,由常德市玉龙文化有限公司、常德市玉龙影视有限公司、湖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安能(广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当事人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慧